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
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第33号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2025 年 9 月 27 日(本文件发布) 第一章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促进电子印章的普遍应用,服务政务活动和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本办法。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明动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犯罪法》。安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法》以及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及相关数字技术的、代表印章的特定格式的数据,用于对电子文件进行高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包括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附加的电子签名创建数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单位印章、内部机构印章、分支机构印章和印有法人名称的公司专用印章等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UPS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组织)”)。作为单位(组织)行政处理时使用的个人印章或其他电子印章。第四条 电子印章管理遵循普遍推广、分级管理、规则规范、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 国家密码动物办公室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电子政务的电子认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电子印章的电子认证工作。电子印章标准化,促进政府活动中电子印章互信互认。国家隐秘动物防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电子印章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国家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促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及相关社会服务领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第八条 部工业和信息化司负责电子印章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制止与电子印章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条 加密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印章加密管理工作,对与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政府活动中的电子印章。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加强本地区、各部门电子印章(本系统)标准化管理和推广应用的总体方案,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 (一)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参照印章管理相关规定,指定电子印章制作和管理机构。d 签发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申请和注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指定一个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电子印章的制作和报送工作。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确定电子印章制作和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电子印章(本系统)的制作和交付。第十二条 与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与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将由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开展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编辑。第三章 制作、报送和注销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制作、签发部门应当查阅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和要求。企业、社会组织等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慎重简化。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电子印章制作程序、材料等具体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制作文件,并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相关费用包括: (一)与电子印章申请批准相关的认证材料。 (二)单位(组织)批准证书或者设立登记证书在)。 (三)与电子印章制作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四)电子印章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议电子印章生产管理部门优先通过数据交换获取上述相关材料。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自主部署电子印章制作系统和提供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验证等能力的信息系统。如果电子印章生产系统存在重叠部分,则需要协同、集中建设。第十六条 制作电子印章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必须合法有效,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国家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具。w。电子印章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电子印章持有者电子签名证书的有效期。 (二)数据格式、生成过程和接口电子印章的应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电子印章印章的图像规格、格式等图像数据符合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印章规定,可以根据需要添加相关电子印章标志。如果不存在对应的注册印章,则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考类似注册印章的印章印刷标准。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将提交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如果电子印章的状态发生变化,例如电子印章失效或恢复,电子印章所有者电子印章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电子印章生产管理部门备案。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将提供电子印章状况信息咨询服务。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到期、电子印章载体损坏或者丢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情况,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以适应形状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向电子印章生产管理部门提出重新制作的要求。播放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简化。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权利人发生更名、解散、解散、注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况时,应当删除登记。电子印章所有者必须立即请求取消n 根据需要向电子印章制作发行部门报告。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根据电子印章制作发行部门的相应意见,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电子印章持有者被要求注销电子印章但未注销电子印章,或者未及时请求注销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制作签发部门将提交注销回复意见,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将注销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如有必要,电子印章所有者可以自行取消电子印章。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有关部门具体开展电子印章及相关密码产品的制作和报送工作。d 服务必须满足相关的密码测试和认证要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开展的电子印章制作和备案业务的监管。电子印章制作和提交的工作记录和结果将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妥善保存并长期保存。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遵循“所有者、管理人、签字人、负责人”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妥善保存和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本人签署的电子签名必须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电子签名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英富玛必须记录和存储有关电子签名过程的信息,以便可以追踪电子签名活动并确定责任。第二十三条 电子签名验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验证电子签名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对于电子签名,还应当验证电子印章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 采用电子签名归档电子文件,必须遵守电子文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五章 互信互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电子印章区域间互信、部门间和互认能力,规范电子印章编码,促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相关信息的交换和使用。美食连锁.促进业务。各地区/行业要结合实际,加强能力建设(本系统),支持各地区/行业电子印章互信互认。第二十六条 国家隐秘动物防治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标准和规范,推动电子印章制作、呈现、使用等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印章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信息系统必须支持电子印章的访问和使用。 电子印章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印章。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必须是跨级、跨区域、跨区域的最终。该系统在部门和公司之间相互通信和识别。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对单位(组织)和个人收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信息泄露、篡改、毁损、丢失。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维护,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秘密管理规定。第七章 违法行为及违法责任 第三十条 负责制作、出示电子印章的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电子印章,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制作的电子印章进行标记。无效的;逾期未整改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中存在影响电子印章有效性的违法行为的,电子印章制作管理部门将取消该电子印章。第三条1 电子印章权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依规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充、擅自使用电子印章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负有电子印章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若涉嫌犯罪,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印章持有者,是指持有电子印章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电力电子签名创建数据onic 印章是电子印章持有人的专有财产。 (二)电子签名是指使用电子印章对电子文件进行签名的过程,所得到的数据就是电子签名数据。 (三)电子印章制作系统是指主要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第三十五条 单位(组织)内部专用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利用本办法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活动。第三十七条 内部相关法律法规对敏感区域电子印章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东湖评:花车巡游为武汉文旅“搭建舞台”打造
- 下一篇:没有了
